个人转让非住宅缴纳个税新规
转载 来源:新华网 作者: 佚名 编辑:susan 时间:2008年7月29日 点击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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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华网南昌专电近日,南昌市对个人转让商铺、店面等非住宅类物业所得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作出了新的规定,按照“财产转让所得”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据了解,计算缴纳方法有两种:一是按照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、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的20%征收。“相关合理费用”中“支付的装修费用”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%;二是对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、准确的原值凭证,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,实行核定征收,按转让收入即交易额的1.5%征收个税。
地税部门还同时规定,纳税人申报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,将以政府公布的基准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,并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。
(全文完)